刚毕业不久的小韦因不能胜任护理教学工作,便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前30日提出书面离职,殊不知,学校教务处等部门及分管副校长都签字同意了,却被董事长扣4个月工资并记大过处分。对此,小韦不服气,认为是董事长故意刁难。律师分析称,学校的做法不合法。
小韦告诉记者,她今年23岁,去年6月毕业于百色右江民族医学院,7月1日应聘到位于扶绥县的广西科技职业学院医学院做护理老师,该学院跟她签署的合同期限为3年,并约定辞职须在年终前60天提出。今年4月,小韦觉得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便提出辞职。4月23日,她交接好各项工作后,填写了一份离职审批表,教务处、学工处等相关经办部门负责人均在5月12和14日这两天签字确认。5月14日,分管胡副校长在小韦离职审批表上签字同意。
“我以为就这么顺利离职了,没想到遭到董事长的故意刁难。”小韦说,5月14日上午,学校人事处负责人通过QQ向她表示,只要医学院领导和校长签字,人事处是没有问题的。当天下午,人事处负责人又通过QQ称,董事长打电话来说,根据合同上面的规定,教师不能在学期没结束时离职,否则要对其进行处罚,建议她不要离职那么快。小韦认为,她已提前30日呈交辞职审批表,并做好了交接工作,学校没她什么事了,便没听人事处负责人的建议。
不料,5月25日,学校效能办下达处理决定,称小韦连续旷工2天,扣除一个月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擅自强行离职,扣除3个月工资,给予记大过处分。这件事大家怎么看?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