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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哪些情形可以适用过错推定
医疗纠纷 过错推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1222条“(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患者王某,2020年1月28日因“腹泻”在其父的带领下前往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医生李某接诊后,为患者王某予以直肠注射“苦木注射液”进行治疗,并开具口服药“黄连素片、多霉片、肠乐美舒”等药物,让患者回家后用开水冲服,一日三次。患者回家后其父按医生李某的医嘱给王某服用,王某在服药一个小时后出现身体抽搐等症状,于2020年1月29日8时许死亡。患者死亡后,其家属怀疑患者王某的死亡与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行为有关,遂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该案进行全面分析后,指导患者家属向当地卫生健康局投诉,卫生健康局接受投诉后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医生李某的资质进行核查,发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校验,医生李某系助理医师,并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行政处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调查发现,为患者王某进行治疗的医生李某并非注册在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生,而是注册在某医院。王某家属遂将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李某、某医院作为被告诉至某区人民法院。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律师向法院提交医疗过错鉴定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委托某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因“未提供尸体解剖报告,不能明确死亡原因”不予受理,后人民法院又委托云南某司法鉴定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因“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具备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某是不具备单独处方权的助理医师,在无法认定其诊疗活动的合法性的前提下无法进行鉴定”终止鉴定。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历法》第十四规定,被告李某执业类别为助理医师,执业机构为某医院,其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而是自行在被告某社区生服务站对外开展医疗活动,且被告李某开具的处方未经在执业地点执业医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根据《医疗机构管理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被告李某在被告某卫生服务站不具备有效《医疗机构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被告李某、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因被告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具备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被告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应由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是合法的医疗卫生机构。被告李某是登记在该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某医院允许并放任其助理医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从事诊疗活动存在过错,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20%,被告某医院在被告李某赔偿不能的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责任。律师提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家属首先应封存病历,若患者发生患者死亡时,还应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在司法诉讼中因原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明确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过错,其过错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责任比例)是多少。专业律师支招: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如何维权?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或就诊后,产生医疗纠纷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以下程序:1、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方出具保管证明;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起诉后由法院指定。2、病史资料复印和封存程序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或销毁病史资料,患方应到医疗机构将可以复制的病历资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再要求予以封存病历;如患者尚在治疗过程中,应要求将未复印部分病史的复印件进行封存。封存后在封条骑缝处签名或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3、尸体解剖程序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向可以承担医疗争议的尸检机构提出尸体解剖申请,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4、 司法文检鉴定程序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可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二、在患方需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时,或者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时,江兴兵律师提醒-------患方当事人要考虑或者律师首先要审查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二)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三)是否发生经济损失;(四)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五)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六)诉讼时效。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医疗纠纷赔偿项目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三十条确定赔偿项目:(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康复费等其他后续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二)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除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以外,对于个人收入有纳税记录的,需要提供纳税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护理行业标准。(五)交通费:按照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也可以请求法院酌定。(六)营养费:根据患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决定。(七)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计算。(十)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可主张。(十二)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三)其他合理、必要费用。注: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现在很多省份都已经统一城镇和农村标准。医保卡外借风险大!
医疗纠纷 医保卡外借风险大!属于违法行为,也许有些人不知道,医保卡借给别人使用,实际上相当于骗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为医保统筹基金里的钱是广大参保人的钱,你把卡借给没有医保的人使用,说白了是在骗取医疗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投保前需要健康告知,如果你的医保卡曾经借给他人使用,留下了医疗记录,保险公司会默认这是你的过往病史。虽说每家保险公司的核保策略不同,但为了降低风险,避免理赔纠纷,部分保险公司可能会出现拒保。已经投保的,也可能遭遇拒赔。在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会再一次对过往病史进行核查,如果不凑巧发现你的医保卡里有相关病史记录,会认为你没有如实告知病情,对后续的理赔产生不利影响。疫情期间隐瞒病情的法律评价
医疗纠纷 北京警方3月7日晚通报:2020年3月4日,廖某君、廖某海等两家一行8人自意大利乘机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其中,廖某君、廖某海等4人被北京市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经查,廖某君和廖某海系姐弟关系,与其家人长期在意大利经商。2月下旬以来,廖某君、廖某海相继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在登机前使用药物退烧降温。家庭成员中存在不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的情形,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3月6日,顺义公安分局以廖某君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开展立案侦查。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四十九条:[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一、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前提条件行为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何为“甲类传染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来确定甲类传染病为鼠疫、霍乱。但法条与司法解释中的“甲类传染病”还包括了“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那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是否为“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呢?答案时肯定的,在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已将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范畴,同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来管理。故廖某君等8人行为如妨害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防治,且引起传播危险的构成本罪。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行为条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行为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其一,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其二,是引起传染病传播危害。两者缺一不可。《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是对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一种补充和肯定。但是,如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不是以《传染病防治法》作为法律依据而做出的,不构成本罪。其次,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后果容易认定,但是何种程度可以认定为引起传播严重危险?何种程度是后果特别严重?相关的法条和司法解释中都未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只能参考最高检发布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从案例中看出被认定为“传播严重危险”的往往是新冠病毒感染者(包含无临床症状但能传播病毒的人)密切接触多名不特定人员或者出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接触多名不特定人员的行为,造成多人被隔离,甚至是村庄、社区被封闭。三、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观条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着也是本罪区别与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结合本案本案中廖某君等人乘坐国际航班前,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当时尚未确诊新冠肺炎或确定为疑似患者,所以廖某君等人对于后续危害结果是不明知的,但在登机前使用药物退烧降温,不如实报告病情的行为,对于规避防疫机构的传染病防控措施肯定存在着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