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媒体列表
>
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且不具有公务外形的,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且不具有公务外形的,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张扬智
张扬智 - 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
厦门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曾在银行系统工作过十三年,获得会计师、经济师资格,曾担任多家金融行业民营公司的副总经理,长期从事金融领域、民商事领域、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工作,是多家金融企业及生产制造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处理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工伤赔偿、侵权损害、婚姻家庭等民商事
执业认证 执业认证
实名认证 实名认证
网站认证 网站认证

单位工作人员擅自使用公车办理个人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对于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仍属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对此应适用“外形理论”由单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车私用的情节并不符合这一条件限制,即不具有公务外形,则依法应由单位工作人员直接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入驻听律平台律师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为你推荐

年底了,你那里的法院又开始了吗
工伤认定的七种情形
拍拍贷等网贷利率问题
怎么快速注销一家公司-这是要被中介打的攻略
专业律师支招: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如何维权?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