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熊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11月,熊某因资金***转需要向姚某借款130万元,双方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份,2018年11月22日, 熊某以其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套房***为上述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将房产证交给姚某。
2016年7月9日,熊某与第***人杨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份,约定将红谷滩新区的上述房产转让给杨某,熊某于2016年7月11日前往南昌市东湖区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第***人杨某全权处理房屋的过户事宜。杨某于公证当日向熊某支付了购房款130万元,后熊某将房屋交付给杨某,杨某装修入住。2018年9月19日,熊某将房产证书交于第***人杨某,第***人杨某前往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熊某被告知该房产需于2019年1月才能
办理过户登记。2019年1月2日杨某再次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才得知熊某己于2018年11月22日将该房产抵押给姚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无法继续办理过户登记。
2019年3月,杨某将熊某起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熊某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办理过户登记,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但因房产设有抵押登记,无法过户,驳回了杨某要求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
2019年7月,因熊某未归还姚某借款,姚某诉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就案涉房屋享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 2023-11-21 08: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