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关键法官到现场核查确认陈明渡附建以南3米系邹志颖的林地,现在对方阻止邹志颖施工清理杂竹处也是此地,耽误邹志颖施工创业时间,也用卷尺量了距离(当时法官现场测量调查时已录视频在二审时已交中院不知道为什么不采用),对方提出的位置是距其附建31米远的地方已侵害了我的林地权益,法官也写了核查了归邹志颖所有,可为什么不要对方停止仿害还不要赔偿损失,这是什么说法,如果这样说的话今后邹志颖施工则陈明渡继续阻止反正不要赔偿损失,这是什么法律规定?这么自相矛盾的判决不得不让人觉得里面有什么问题?难道是有利益输送?不然这样无根据的判决怎么经的起推理,这是有些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导致的误导性问题,典型的下面基层乱作为,当年各个相关单位都在场,不在场能签协议吗?能挖界沟吗?现在找借口当时单位没签字就能推脱不作为不担当的责任,难道下面基层组织就没有一些正确的担当与作为?这么明显的标志物及红箭头指示以南31米远,对方阻止的清理竹子导致未清理至今一直没有种植苗木,还说没有标志物?陈明渡的附建不是标志物吗?明显的错误判决却始终不改正反而处处为被告作歪理辨护,这就是司法该有的公正吗?一年多时间了,始终没有一个说法:难道法院说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就是核查陈明渡附建以南三米的林地归邹志颖所有,却不要陈明渡停止仿害邹志颖合法施工也不要赔偿阻止施工造成的损失?这就是法院说的法律规定处理?这不是颠倒是非黑白吗?助长不正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2022-12-01 0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