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起,娄某入职某**从事会计事务,
期间被派至市医院从事财务收费工作。 2014年2
月1日娄某与**续签劳动合同。 2015年4月10
日,市医院向娄某出具 《待岗通知》 ***份,以娄
某多次考核不合格、 业务能力无法适应岗位要求
为由,要求娄某自2015年3月1日起待岗学习。
2015年12月14日,**向娄某出具 《终止劳动
合同通知书》 ***份,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将于
2016年5月31日到期,**决定劳动合同到期不
予续签,请在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并
办理离职手续。 2016年5月31日,娄某离职,现
娄某起诉至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2023-10-25 10: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