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等级
>
一级医疗事故
>
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比例

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比例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比例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承当首要职责份额

2007年1月5日晚9点40分,沈某、王某之女王某某因身体不适,由爸爸妈妈陪同到某卫生院就医。

入院确诊:

1、寒颤待诊,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2、昏厥原因待查。入院后予抗炎、补液、对症等医治。

次日早上7点15分,王某某俄然呈现神志不清,呼吸弱小,经抢救无效于7点50分逝世。1月7日,尸身送至四川华西法医学判定中心解剖,陈述逝世原由于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逝世。2007年2月6日,沈某、王某在某卫生院收取丧葬费用10000元,当天王某某尸身火化。另,沈某、王*蓉付出王某某尸身冰冻费用17000元。

2007年8月8日,成都医学会判定以为:

1、医方对患者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作了相应的处理;

2、医方对患者失血性休克的症状、体征及腹部症状体征知道缺乏,未作相应的查看,对病况的改变调查不仔细,处理不及时,违反了治疗护理规范、惯例,延误了对疾病的诊治,与患者逝世有直接因果关系。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规范(试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当首要职责。

沈某、王*蓉提起补偿诉讼。卫生院建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进行补偿,原审法院予以采用。判定卫生院承当补偿职责的份额为90%。宣判后,原审原告沈某、王某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案上诉人沈某、王某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的人身损害补偿,原审法院却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进行补偿,导致补偿金额过低,且未判定某卫生院承当逝世补偿金,未充沛保护医患胶葛中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恳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某卫生院答辩称,一审判定正确,恳求维持原判。

综合以上介绍,如果确实属医疗事故,医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一级医疗事故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聊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比例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网》。

声明:文章内容系听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信息,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更多>>

最新咨询

查看更多
在线咨询律师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服务
一对一专业解答咨询
服务保障
服务保障
平台律师均经过三重认证
高效解答
高效解答
快速咨询,快速响应
平台监督
平台监督
平台全程监督律师办案过程